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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材料清单
更新时间:2019-11-12   点击次数:1138次

清单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申请表(一式四份);

(2)送审函;

(3)辐射许可证的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fen证复印件;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表和批文,可提供复印件);
(7)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列清单)

(8)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列清单,复印合格证)
(9)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10)相关技术人员所受辐射剂量水平,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11)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 

(12)产生放射性废物(包括液态、气态和固态)的,提供具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资料;
 (13)使用放射源的,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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