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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
更新时间:2022-08-23   点击次数:1028次

1.医用核素室的建筑大体分为:清洁区(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区(测量室、扫描室、示踪室等);活性区(注射室、储源室、分装室、洗涤室、病室等)。工作区与活性区应根据放射性强度不同,进一步区分为高、中、低活性区。清洁区与活性区、工作区之间应有卫生通过间及清洁、洗消设施;清洁区与活性区应各有独立通道与外界相通,有各自的卫生间分别供工作人员与患者出入及使用。

2.工作人员进入活性区应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高活性操作区前应通过卫生通过间进行清洁处理。

3.营具、装备、清洁工具等均须按区固定使用,不得混淆;核医学科内各项清洁方法一律采用湿洁法,以防尘土飞扬。

4.核医学工作室必须配备放射性固、液、气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及(或)存放设施;患者所用物品应固定使用,排泄物和接触到排泄物的敷料、棉花、纸张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进行放射性核素(放射药物)操作,包括制备、分装、应用、存贮等,应在专门的操作间实施;其中开放式高活性操作(发生器淋洗、标记、分装)应在专用通风橱内进行;高活性操作间应有必要的洗消、通风等防护装备。

6.活性工作区内不得进食、饮水、住宿(接受特殊检查的患者除外)。

7.清洁区及其他非活性区内不得进行放射性核素操作,不得携入带有放射性的物质、器具,已使用过放射性药物的患者亦不得进入,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8.所有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必须自觉遵守有关防护规定与操作规则,并有义务主动参与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管理、监督,及在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9.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投给患者的示踪剂剂量、检查(显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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