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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处置要求 ﹙试行﹚
更新时间:2019-03-21   点击次数:1707次

        一、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一旦发现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
应立即将其进行隔离并严格看管,并在 1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环保部
门。
       二、环保部门到达现场后,对受污染的钢材制品进行监测,对可能的污染区
域和范围进行排查。
       三、对于 Co-60 活度浓度不大于 100 贝可/千克的金属,经检测核实后可无
限制使用;对于 Co-60 活度浓度大于 20000 贝可/千克的金属,应采取集中贮存
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环保部门
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行循环再利用。
      四、发现放射性污染废旧金属和钢材制品的单位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
理,配合gong安部门排查其来源。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
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
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
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五 、省环保厅依法将受污染的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安全收贮到省城市放射
性废物库。所生产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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